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“十不准”(试行)

发布时间: 2020-05-30 | 浏览次数: 1064 | 文章来源: 宋波

关于印发《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“十不准”(试行)》的通知

苏教研〔20188

各研究生培养单位:

为认真贯彻落实《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》,推动研究生导师模范践行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,现就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提出“十不准”(试行)要求,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认真组织学习,切实抓好落实。

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及时受理研究生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投诉,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团组织的作用,及时发现、了解和掌握研究生导师违反师德师风建设要求以及“十不准”的情形,不回避、不遮掩、不包庇、不护短,认真对待、及时反应、严肃处置,通过约谈告诫等方式予以纠正,视情形给予暂停招生资格、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,直至给予相应处分等,切实保障研究生导师队伍风清气正。

附件: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“十不准”(试行).docx


省学位委员会          省教育厅

20181025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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